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将一笔35万元的款,分期贷给家住杭州桐庐县洋塘小区12幢3单元的郑国华,结果遭遇不诚信,起诉至法院。28日,杭州滨江法院就此案作当庭宣判,对阿里巴巴的高额罚息不作支持。
阿里巴巴诉称,被告郑国华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阿里信用贷款网站,向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阿里信用贷款。
阿里巴巴于2010年6月29日审查通过被告郑国华的贷款申请,并与被告在线订立《阿里信用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5万元人民币,授信期限自2010年6月29日至2010年12月29日,约定额度占用费为人民币1,750元,日利率为0.047%,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每月偿付当月实际产生的利息,到期归还全部贷款本金。
在授信期限内,郑国华分9笔向原告申请支用贷款总计人民币350,000元。根据原告的贷款发放规则,原告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发放所有贷款,并且每笔贷款金额的80%发放至借款人本人持有的银行卡,20%发放至借款人本人持有的支付宝账户。
然而,自2010年12月4日起,被告多次出现贷款利息和本金的逾期。原告多次以电话、上门催收等方式催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清偿。
截至2011年3月9日,除去被告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已向原告偿还的利息24,222元,被告尚需向原告偿还本金350,000元,利息20340.97元,合计需偿还本息370,340.9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贷款合同,授信金额350000元,授信期限自2010年6月29日至2010年12月29日,日利率0.047%,按月结息。合同签订后,被告先后分9次支用贷款共计350000元。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
法院认为,原被告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5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罚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因被告未出席,最后法院对其作缺席审理,并当庭判决被告郑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在借款期限内按日利率0.047%计算,借款期限外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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