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无意外,大名鼎鼎的“京东商城”网站,近日将重新修订部分网购退换货条款。因为,市二中院新近的一则终审判决,对该网站的一条“特殊条款”作出了“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的结论。
网购风扇有缺陷不给换
去年7月,有家单位通过“京东网上商城”订购了一台165元的电风扇。收货后发现,电风扇的撑杆存在缺陷,导致电扇整体没办法安装。在距离订货期约20天的时候,该单位向“京东商城”提出换货申请,不料被拒绝。
网站拒绝的理由是:当初在订购电风扇时,由其自行在网络表单中填写的发票明细中,记载的内容是“办公用品”,而不是这款电风扇的品牌、型号。
同时,网站主页下方的“售后服务”栏目中规定:“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京东商城’的正常质保”。也就是说,既然订购电风扇的单位没有如实写清商品的明细,网站运营方就有权不提供正常的质保服务。
就质保条款双方存分歧
想退换商品的单位,是上海的一家律师事务所,麾下有一群精研民商事法的律师。大家一商量,认为“京东商城”没道理,要求它不仅承担电风扇的质保责任,还要法院认定该网站的相关条款无效。“京东商城”解释,他们只有拿到列清商品明细的发票,才能从供货商处得到保修等售后支持,所以事先建议客户购物时把发票填写清楚,并提示了不如此操作可能无法享受正常质保的后果。如今,明明是律师事务所自己没有开对发票,他们据此不为其提供换货服务,完全是合法有据的。但是,法院一审判决其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故障风扇的换货服务。
可律师事务所并不满足,因为一审没有明确“京东商城”的退货条款无效。于是,他们又提起上诉。
法官试验,查实条款无效
二审中,法官亲自对“京东商城”的购物流程进行了操作。发现被质疑的退货条款,是该网站主页下方“售后服务”→“退换货说明”→“特殊说明”中的第一条。该条款针对不特定消费者而制订,且对条款的内容不能协商,属于格式条款。
法官还发现,客户在购物时,对发票内容是可以自行选择的,这也是“京东商城”为了迎合部分消费者报销等需求,特别设立的流程。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售方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内容真实的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京东商城”制订的在线购物流程中,使购物者可以不按实际购买货物的品名选择填写发票内容,双方的行为均有违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部门对此可予以处理。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均未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但买卖合同关系依然有效成立。既然电扇属于“三包规定”范围之内,“京东商城”就有义务修理、换货或退货。至于发票的内容的可选择性,是由“京东商城”向消费者提供选择所致,所以就不应以此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而且,该网站提供的格式条款,将自己的质保责任以发票的内容并非商品明细为由予以免除,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相关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市二中院终审改判,“京东商城”不仅要承担电风扇的正常质保,该网站制订的上述格式条款,也属于无效。
只是,截至昨晚20点,“京东商城”网站上的这则无效格式条款,依然未被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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